江波龙上诉至广东高院,向晶存公司等索赔1.32亿
编辑: 发布:2023-12-26 11:46据江波龙最新公告,江波龙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要求将一审判决卢浩、赵迎、深圳市晶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存公司”)三被告共同赔偿的金额14,183,388.42 元(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改判为共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132,044,822.64 元(不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审计费等)。
关于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如下:
江波龙以卢浩、赵迎、晶存公司三被告侵害公司测试技术商业秘密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起诉。2020 年 6 月 22 日,深圳中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该案。
2023 年 12 月,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3 民初 3333 号),深圳中院在判决书中认为:被告晶存公司未经许可在 LPDDR3芯片测试经营业务中使用了公司在案件中主张的相关商业秘密密点的技术信息,被告卢浩、赵迎、晶存公司共同侵害了公司对上述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了认定三被告构成共同侵害公司商业秘密外,判决书还部分支持了公司关于赔偿以及承担案件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
深圳中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浩、赵迎、深圳市晶存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被告卢浩、赵迎、深圳市晶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14,183,388.42 元;
江波龙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向广东高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
2、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并依法改判卢浩、赵迎、深圳市晶存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132,044,822.64 元;
3、请求判令卢浩、赵迎、深圳市晶存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费用(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审计费等)。
目前本案件二审暂未开庭,最终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二审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因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